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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 尊重商业惯例不会有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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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洁  宾馆  商业  惯例  旅客 
尊重商业惯例不会有大错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秋风 2008-6-30 0:00:00
  住宾馆应当几点结账?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北京消费者协会前不久呼吁宾馆将结账时间从现在的中午12点延后到下午2点。代表宾馆业利益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则说,还是中午12点结账比较合理,其理由是,这是国际商业惯例。于是有人就说,不要扯什么国际惯例。

  确实,国际惯例一词在中国有点被滥用的趋势,垄断企业就曾借口“国际惯例”,制定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笔者不能肯定,中午12点结账是不是国际宾馆饭店业的商业惯例,假如确实是,那么,废除这种商业惯例,未免过于轻率,也未必真正合乎消费者权益。

  从理论上可以假定,旅客的行为模式是相似的,那么,不论结账时间定在哪一点,对宾馆的利益都不会构成任何影响。唯一产生影响的是宾馆的人工成本与工作节奏安排,没有人愿意晚上上班,所以,宾馆会希望绝大多数保洁工作可以在普通人认可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结账时间定在中午12点,似乎最有利于做到这一点。所以,从宾馆的角度看,坚持中午12点结账的惯例,确实是有利益考虑的。

  问题是,宾馆由上述惯例获得利益,却不会对旅客权益构成任何影响。北京消协提出延后结账时间的理由是,中午12点结账,旅客拖着大包小包吃饭很不方便,也没有地方午休,所以改到下午2点比较合适。问题是,要办理入住的旅客因为前一位旅客没有结账,拖着大包小包、没有地方午休,似乎也很不方便。

  事实上,每个旅客会在不同时间分别扮演这两个角色,而这两个角色的期望是完全相反的:谁都希望自己能够早点入住,晚点结账。只是,其他人也会有同样想法。当然,解决这个权益冲突的办法其实非常简单:确定一个固定的时间点作为结账时间,只要人人遵守,即可平衡全体旅客的权益。

  消费者协会以为自己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实际上似乎有点考虑不周,它准备扩大一部分旅客的权益,但后果却很可能损害另一部分旅客的权益。

  上述分析说明了一个常识:一项规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大家普遍遵循的惯例,通常是各方经过长期、反复博弈,最终达成权益大体均衡的产物。因而,遵循惯例,人人方便,人人得利。当然,个别人在个别时候可能会觉得不便,但是,若各方都遵守一项经历时间考验的惯例,社会总体效率应当是处于最优状态的。

  事实上,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充满各种惯例,法律不过是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规则集的一小部分。人类的大多数活动是由惯例调节的,商业领域也不例外。在现代国家诞生之前,商业惯例通常具有法律的效力,商业交易秩序几乎完全靠惯例来维持,现代民商法不过是把其中一部分以成文法律的方式书写下来而已。对于一个正常的商业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来说,习俗、惯例比法律更重要。没有法律,交易仍可进行;没有惯例,商业秩序则立刻崩溃。最奇妙的是,这样的惯例总会承认交易各方的平等地位,会承认个人的产权、自由。

  当然,惯例未必总是合理。但是,依据某种理性的计算、利用权力随意变更惯例,通常会造成巨大的混乱,各方的福利很可能不会有改进,反而会减少。比如,将宾馆结账时间从现在的中午12点调整到下午2点,作为一个整体的旅客不会得到任何收益,宾馆却可能凭空增加一笔员工加班费开支,不用说,这笔开支最终是要由旅客来承担的。

  所以,明智的人会对惯例保持一种敬意。尊重惯例,其实就是尊重作为一个时间和空间共同体的公众的智慧,这种智慧通常与平等、公正等价值联系在一起。回顾现代史就会发现,滥用国家权力、以基于偏见或意识形态而人为制定的法律替代社会、商业惯例,比起惯例可能带来的不便,后果远为可怕。这类法律通常以忽视部分人的财产权、人为制造权利不平等为前提。基于任意立法之法律的商业秩序是否比惯例规制的商业秩序更公正、更有效率,还真是个问题。

  (作者为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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